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選定辦法
慈濟技術學院放射醫學科學研究所
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選定辦法
2008年5月27日所務會議通過
2008年6月23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本所為輔導碩士班研究生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以進行論文研究、撰寫與發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應於新生入學第一學期開學後1個月內,舉辦本所教師研究說明會。本所所有新生應出席本說明會,所有專任及合聘教師應出席說明其研究方向、內容及計畫。
第三條 新生應於研究說明會至期中考前與三位以上(含)本所專任或合聘助理教授以上教師面談,並填寫面談紀錄表(如附件1)。於研究說明會後至第一學期結束前應擇一為論文指導教授,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填寫「指導教授同意指導書」(如附件2),經指導教授簽名後送本所彙整。該同意指導書經所長同意後生效。
第四條 本所每位專任或合聘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每一年佼怞h可指導【(A/B)+1】位研究生,其中A為當年實際報到入學新生人數,B為本所專任與合聘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人數,計算時採四捨五入。
第五條 論文共同指導教授最多1位,需為本系所專任教師、本校或其他學術機構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並經所長核定後生效。
第六條 本所研究生於擇定指導教授後,得經原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後,更換指導教授。如原指導教授不同意,應由所長協調雙方後擬具具體建議,送所務會議討論決議。
第七條 指導教授如欲停止指導研究生,應填具「停止指導研究生申請書」(附件3)送本所,所長應協調雙方後擬具具體意見,送所務會議討論決議。如經決議停止指導,原指導教授及所長應協助該研究生選擇新論文指導教授。
第八條 更換指導教授應填具「更換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附件4),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簽字,送所長核定後生效。
第九條 新指導教授之資格應符合本辦法之規定,並重新填具新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指導函,送所長核定後生效。若因更換指導教授或因程序瑕疵致延誤研究或畢業時程,而影響研究生權益時,其後果由該研究生自行負責。
第十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新生與教師面談紀錄表 附件三:停止指導研究生申請書 附件四:更換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