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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

慈濟技術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

2008年4月27日第84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 一 條  慈濟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學術研究水準及鼓勵優秀學生就讀本校研究所,特訂定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為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分為:新生獎勵金、績優獎學金及助學金三種。

 

 

 

第 三 條  研究生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休學、退學或其它理由離校者,不得申請各種獎助學金;在校內、外有專職身分者,不得申請新生獎勵金及助學金。

 

 

 

第 四 條 【新生獎勵金】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校為鼓勵優秀學生入學就讀,特設立此獎勵金。

 

 

 

二、凡當學年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及入學考試獲錄取之成績最優正取生(依榜單名次各取第一名),其入學第一學期學雜費減免二分之一。

 

 

 

第 五 條 【績優獎學金】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校各研究所碩士班一、二年級學生,每學期由各所依自訂之標準,遴選優秀研究生名單,提報課指組辦理,經校長核定後,給予二萬元獎學金並頒發獎狀乙紙。

 

 

 

二、名額配置:依各所實際就讀之研究生人數計算(含在職生);每班10 人以1 人計;不足10 人者四捨五入計算。

 

 

 

第 六 條 【助學金】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務處課指組依據各研究所提報之碩士班一、二年級請領助學金學生人數,核給各所當學年研究生助學金總額度。請領月份為第一年八月至次年七月;第二年八月至畢業當月為止,助學金額為每名每月三仟元。第三年(含)後,不得領取助學金。

 

 

 

二、本助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二週內填具申請表,經所長簽證後,存於各所備查。各所彙整研究生請領助學金名冊,送交學務處課指組辦理。


三、凡受領研究生助學金者,均需確實協助系、所從事教學及其它相關系所務工作。所稱之教學及其它相關系所務工作內容,則由各所自訂。

 

 

 

四、研究生受領助學金期間若有本辦法第三條之情形者,應停止受領助學金;研究生於校內、外兼職者可否申請,各所得視情況自行從嚴規範。

 

 

 

第 七 條  本辦法之主要分工及負責單位如下:

 

 

 

一、學務處課指組:各項獎助學金預算編列與相關業務執行等事宜。

 

 

 

二、各研究所:繕造研究生請領助學金名冊。

 

 

 

三、會計室:各項獎助學金之核發等事宜。

 

 

 

第 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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