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遴聘辦法
慈濟技術學院放射醫學科學研究所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遴聘辦法
2008年6月17日所務會議通過
2008年6月23日校長核可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學位授予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依據學位授予法第十一條,本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 曾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或副研究員者。
三、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第三條 學位授予法第十一條第三款所稱「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指獲有與本所研究領域相關之博士學位,且曾在國內、外公立或私立與放射醫學科學相關之專業研究所、醫學中心任職研究滿三年以上(含),或於與放射醫學科學相關之大專院校任教滿三年以上(含),且有論文發表於SCI學術期刊者。
第四條 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聘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備妥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資格之相關文件,經所長審查認可後,提請校長遴聘之。
第五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