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學位考試辦法
慈濟技術學院放射醫學科學研究所
碩士學位考試辦法
2009年4月13日所務會議通過
2009年4月22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本所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慈濟技術學院放射醫學科學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碩士論文研究應以放射醫學或放射科學相關之基礎研究或應用發展為原則。
第三條 碩士學位考試以口試為原則,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
第四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或指導教授與碩士班研究生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研究生之配偶
二、研究生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第五條 碩士論文之撰寫
一、 論文撰寫之時間與方式,應與論文指導教授密切聯繫,論文指導教授負指導之義務。
二、 論文以中文書寫為原則,格式應符合教育部與本所碩士論文撰寫格式之規定。如以外國文字撰寫,應提出中文摘要。
第六條 碩士學位考試
一、 申請碩士學位考試者,其修業期限與課程學分應符合慈濟技術學院放射醫學科學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辦法第六條之規定。
二、 碩士學位考試應遵守慈濟技術學院放射醫學科學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辦法第七條之規定。
三、 學位考試時間以80分鐘為原則,但得視需要增減,學位考試程序及評分標準如附件1。
四、 申請碩士學位考試者,應於學位考試三週前,填寫碩士學位考試申請書(附件2)、碩士學位考試資格審查表(附件3)、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審查表(附件4),附歷年成績單、碩士論文初稿、論文指導教授推薦書(附件5),向本所提出申請。本所審查合格後,本所應呈請校長發給學位考試委員聘書(格式如附件6)。
五、 本所應於學位考試七天前,於本所及教務處佈告欄公告學位考試碩士候選人姓名、口試時間、地點、論文題目等。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得開放碩士班一、二年級學生進場旁聽口試,旁聽學生應於口試簡報後離場,學生家屬或其他未獲論文指導教授同意之人員不得入場。
六、考試委員評分應填寫碩士學位考試評分表(附件7)。
第七條 碩士論文應以紙本、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送本所(3本紙本)、本校圖書館(2本紙本)及國家圖書館(1本紙本)保存。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度提出為碩士論文。
第八條 學位考試及格後,本所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口試委員審定書(附件8)及碩士論文電子檔案授權書(附件9)後,將該研究生學位考試成績送教務處登錄、辦理審查畢業事宜。上學期應於一月十五日前、下學期應於七月十五日前送達教務處。
第九條 本所在職生申請及通過學位考試之時程得延長一年。
第十條 凡已授予之碩士學位,如發現申請學位考試之碩士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其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公告撤銷其已授予之學位證書。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