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論文著作發表辦法
碩士論文著作發表辦法
2008年10月13日所務會議通過
2008年10月19日校長核可
第一條 為提昇本所研究生碩士論文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研究生應於修業期間,依下列規定之一發表與碩士論文研究內容相關之論文:
一、 參加國內、外大專院校、學術機構、學會主辦與放射醫
學科學相關之學術研討會並發表學術論文,發表論文之方式得為口頭報告或璧報展示,並能提出論文全文。
二、 以原始論著(original paper)、技術報告(technique note)等
(註一)方式投稿國內具審稿制度的學術期刊,並獲接受發表(應出示論文發表通知函或抽印本),並能提出論文全文。
三、 以原始論著(original paper)、技術報告(technique note)等
(註一)方式投稿國外具審稿制度的學術期刊獲收件函(應出示收件函),或獲得接受發表(應出示論文發表通知函或抽印本),並能提出論文全文。
第三條 論文依前條規定發表時,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或共同指導教授中任一位須為第一作者;若論文指導教授或共同指導教授為第一作者,研究生須為第二作者。
第四條 碩士論文不符合第二條規定之研究生,不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第五條 碩士論文著作發表是否符合本辦法之規定,應經資格審核委員審定。資格審核委員由所長就本所專任、合聘或兼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聘請三或五人擔任,審核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即為符合。審核委員如不同意,應敘明審核意見。
第六條 研究生若對資格審核委員的決議有異議,得於二週內就審核意見提出申訴,或修訂後重新提出申請,若再審核仍無法通過,得延長畢業時間。
第七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一:投稿論文以研究論述為主,不包含病例報告、專題報導、新知訊息。